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天贵,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莉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苏州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堂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苏州锰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益郎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春,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陈天贵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宏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宏阳公司)、原审第三人苏州丹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丹源公司)、苏州锰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锰锌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天贵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天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天贵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