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31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桂东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村蒋家桥**。
经营者:张桂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桂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同年3月2日,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