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50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阳开,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省贺州市*************。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倩桂,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盛平,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阳开、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