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初1009号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 RITZ HOTEL,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W1K 1DF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约瑟夫•克莱因(Frank J.KLEIN),该公司董事。
原告: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 RITZ-CARLTON HOTEL COMPANY,L.L.C.),住所地美国马里兰州20817贝塞斯达,。
法定代表人:小贺瑞斯E.乔丹,该公司副总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宝,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移,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绿德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丽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