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2912号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丰泽区迈聪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0660X6,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
关于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丰泽区迈聪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