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知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向阳路鹿角巷食品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向阳路北。
经营者:王军霞,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谭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安市向阳路鹿角巷食品门市(以下简称鹿角巷食品门市)因与被上诉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角巷食品门市上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
2、依法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知民初1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邱茂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鹿角巷食品门市是通过加盟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从而开设了鹿角巷食品门市。
广州美西西餐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THEALLY和鹿角巷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
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28日,取得了广州美西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作品的授权。
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两个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均可以在中国版权局保护中心的官方微信号上查询。
2、邱茂庭公司没有“鹿角巷”的商标,正牌鹿角巷店并非邱茂庭公司经营,邱茂庭公司不是适格原告,无权向他人主张“鹿角巷”的相关权益。
3、邱茂庭公司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邱茂庭对涉案作品拥有著作权。
“鹿角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争议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停止对此商标的审批,所有与“鹿角巷”相关的商标均未通过审批;
“雄鹿”的商标自2018年2月28日生效,商标的申请人为汪旭,自2007年至2016年“雄鹿”商标已经数十次为企业或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廷公司、邱茂庭无关;
“晨曦”商标自2013年1月7日生效,商标申请人为杨成举,自2011年至2012年“晨曦”商标已经数十次被企业和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庭公司、邱茂庭无关;
“北极光”商标自2016年7月14日生效,商标的申请人为王猛,其中英文商标自2019年4月28日生效,商标申请人为江西康怡视频有限公司,自2003年至2012年“北极光”商标已经数十次被企业和个人注册,均与邱茂庭公司、邱茂庭无关。
邱茂庭公司完全是抄袭、剽窃上述商标,邱茂庭公司不具有著作权。
4、邱茂庭将相关著作权授权邱茂庭公司的证据不足。
依据1993年4月29日颁布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邱茂庭通过公证将其著作权授权邱茂庭公司必须经过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
根据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的规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寄送下列种类的公证书副本: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权利和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无形财产权,以及企业的资格、资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书等。
邱茂庭的公证书未经上述法定程序,公证书不具法律效力。
5、邱茂庭公司没有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也没有律师事务所交费发票,我国法律保护的原则是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邱茂庭公司没有所谓经济损失和支付费用的相关证据。
邱茂庭公司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
邱茂庭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已被广州市海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且在原审程序中鹿角巷食品门市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邱茂庭不是著作权人,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
鹿角巷食品门市偷梁换柱,邱茂庭诉请的是著作权,鹿角巷食品门市一直强调商标权,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涉案美术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酌情确定鹿角巷食品门市赔偿数额3万元。
鹿角巷食品门市在其非法使用六幅美术作品,且经营时间长、经营规模较大,原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该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2、鉴于鹿角巷食品门市在一审判决后一直未停止使用涉案美术作品进行经营的时间较长,且使用涉案作品较多,范围较广,明知不具有合法授权许可,主观过错程度较大,恳请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鹿角巷食品门市的赔偿数额。
邱茂庭向一审法院起诉称:1.判令鹿角巷食品门市立即停止侵犯邱茂庭公司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鹿角巷食品门市立即停止对邱茂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邱茂庭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邱茂庭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
3.判令鹿角巷食品门市赔偿邱茂庭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判令鹿角巷食品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国家版权局为邱茂庭涉案的“鹿角巷”系列作品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明邱茂庭对该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鹿角巷食品门市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2018年12月12日邱茂庭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方邱茂庭(台胞证10519156)授予被授予方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他使用授权方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之剪影鹿”等系列作品。
邱茂庭公司经调查发现,鹿角巷食品门市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作品。
侵害了邱茂庭公司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9年1月10日邱茂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蓓与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向阳路北的标牌为“鹿角巷”的店铺,用手机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黑糖鹿丸鲜奶”字样的商品1瓶,取得了打印的小票1张、吸管1支、塑料袋1个、纸巾1张。
针对上述过程,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于2019年3月7日出具(2019)津滨海证经字第59号公证书。
另查 明,邱茂庭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成立。
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鹿角巷食品门市为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7月2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冷饮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本案中,邱茂庭公司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就涉案美术作品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著作权人为邱茂庭。
鹿角巷食品门市虽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邱茂庭公司经邱茂庭本人授权合法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维权,有权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该授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邱茂庭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鹿角巷食品门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店铺经营中使用与邱茂庭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完全一致的图片,共计6幅美术作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发行时间、传播范围、维权成本及鹿角巷食品门市的经营时间、规模、过错程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对于邱茂庭公司当庭撤销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安市向阳路北鹿角巷食品门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安市向阳路北鹿角巷食品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武安市向阳路鹿角巷食品门市承担。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据一审卷中证据查明,邱茂庭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包括:1、《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71);
2、《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
3、《鹿角巷》(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
4、《鹿角巷之睿智雄鹿》(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
5、《鹿角巷之北极光》(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924);
6、《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登记号:国作登字-2018-F-00563947)。
根据诉辩双方的陈述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鹿角巷食品门市使用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本案中邱茂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鹿角巷食品门市使用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
鹿角巷食品门市上诉称广州美西西餐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THEALLY和鹿角巷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称该两个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在中国版权局保护中心的官方微信号上查询,其以此主张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广州美西西餐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鹿角巷食品门市又通过加盟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开设了鹿角巷食品门市。
但即便按照鹿角巷食品门市的主张,广州美西西餐厅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具有的国作登字-2018-F-00546172、国作登字-2018-F-00546171两个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应当如何反驳邱茂庭公司举证的六个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鹿角巷食品门市并未阐明具体的理由。
更为重要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鹿角巷食品门市以中国版权局保护中心的官方微信号反驳邱茂庭公司提交的六个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就应当向法庭出示其证据,才能完成自己的举证义务。
而鹿角巷食品门市在一审、直至本院二审时,即未提交所称的微信号证据,也未提交其加盟北京都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合同证据。
况且,这些证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由法院自行查询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的规定,因鹿角巷食品门市未完成自己应尽的举证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即鹿角巷食品门市使用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本案中邱茂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邱茂庭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为其颁发的六个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其对该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邱茂庭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已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
此后,举证责任已转移至鹿角巷食品门市,其应当提交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
但鹿角巷食品门市未举证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邱茂庭公司享有“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
邱茂庭公司是以鹿角巷食品门市侵害其《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等六幅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提起的本案中诉讼,其诉讼主张中并未涉及商标权的问题,故鹿角巷食品门市上诉称邱茂庭公司没有商标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停止“鹿角巷”商标的审批程序,及“雄鹿”、“晨曦”、“北极光”商标已有数十家企业使用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
邱茂庭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系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
第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的规定,予以确定。
邱茂庭公司与其委托的律师之间是否签订了委托协议、是否有付费发票,均不能否定邱茂庭公司的律师已出席一审庭审诉讼活动的事实。
因此,鹿角巷食品门市不但应当赔偿邱茂庭公司的经营损失,还应当承担权利人邱茂庭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所谓合理开支包含权利人用于维权的律师费、往返取证及诉讼的差旅费等开支中的合理数额。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适当的。
另外,本案在认定邱茂庭享有涉案“鹿角巷”系列作品著作权时,并不需要以邱茂庭提交的其他证据为依据。
因此,鹿角巷食品门市上诉提及的涉及两岸证据的公证程序性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鹿角巷食品门市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武安市向阳路鹿角巷食品门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