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昌县美霞商店,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三汊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428600020974。
经营者:占美霞。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昌县美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都昌县美霞商店未履行本院(2019)赣04知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故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美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知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