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252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滨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昭群百货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胜利街354号。
经营者:刘庚寅。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昭群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