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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易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789号
案件名称宁波易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易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易秀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杉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顾朝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卡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伟业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华,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9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对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额予以一定让免,双方确定案款数额为人民币350000元,执行费60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及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案款350000元及执行费6049元扣划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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