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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李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1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琼,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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