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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先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先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谭先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0号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郑梅琼,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先顺,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先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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