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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民终317号
案件名称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利惠公司;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三欧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为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0.),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益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泉,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利惠公司、原审被告潍坊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以其已与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7民初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劲威(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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