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号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金华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梅,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镇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美灯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显龙胜利东二路13号3号楼3楼之1。
法定代表人:袁志宏。
被告: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胜利东二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吕嘉。
原告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美灯城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文联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78711.0、名称为“吊灯(MD14003057)”】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