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75号原告:周斌磊,男,汉族,1983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仕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卡米特灯饰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汪珍玉,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大岙里2号。
原告周斌磊与被告中山市福仕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卡米特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吊灯(568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斌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