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535号之一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K9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义乌市逸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花院7幢2单元202室,实际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3区7栋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逸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