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二区15号。
经营者:徐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中赛洁具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1-507。
经营者:李子强。
原审被告:陈文艳,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以下简称路桥潜水艇厂)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中赛洁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陈文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潜水艇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路桥潜水艇厂不承担或少承担责任,由润德鸿图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仅凭公证书及实物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全部为路桥潜水艇厂生产错误,山东临沂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非其生产。
2.路桥潜水艇厂合理使用公司名称,没有突出使用“潜水艇”,且双方产品包装能够明显区分,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润德鸿图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核准注册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路桥潜水艇厂于2016年变更为目前的厂名,当时润德鸿图公司的“潜水艇”商标并不出名,路桥潜水艇厂在变更厂名时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
3.原审判决认定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并持续至今,故本案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润德鸿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路桥潜水艇厂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应适用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润德鸿图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事实与理由:一、“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受到重点保护。
(一)润德鸿图公司及其“潜水艇”品牌获得诸多荣誉,润德鸿图公司持续多年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应受到重点保护。
(二)润德鸿图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销售,路桥潜水艇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1.一审庭审中,路桥潜水艇厂的代理律师与路桥潜水艇厂微信联系,承认所有侵权产品是其生产。
2.一审当庭拆封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多处信息均与路桥潜水艇厂相对应。
3.(2017)莱芜风城证民字第2013号公证书证明路桥潜水艇厂的经营者徐仙文及工人正在大量组装生产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等卫浴产品。
4.路桥潜水艇厂于2016年将润德鸿图公司注册商标“潜水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润德鸿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对润德鸿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5.截至二审开庭前,路桥潜水艇厂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仍大量生产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的卫浴产品,分布于山东、河南、河北等地。
二、路桥潜水艇厂理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一)地漏产品利润率保守估计在20%到40%,路桥潜水艇厂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不需支付高额广告宣传费用,其利润率高于40%。
(二)路桥潜水艇厂广告宣传大量招收全国代理商,其产品齐全,涉及地漏、花洒、水龙头、角阀等等,销售地域广泛,涉及到江苏、西安、山东、黑龙江等地,给润德鸿图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三)路桥潜水艇厂恶意拖延时间增加司法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继续利用“潜水艇”品牌,搭便车,实施侵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润德鸿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赛洁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花洒、水龙头;
2.路桥潜水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花洒、水龙头、角阀;
3.路桥潜水艇厂立即停止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
4.路桥潜水艇厂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5.中赛洁具销售中心、路桥潜水艇厂、陈文艳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润德鸿图公司的主体状况、权利状况润德鸿图公司系成立于2004年8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卫生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日用品。
2008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李润凡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润德鸿图公司。
2015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润德鸿图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此后,润德鸿图公司将上述第4711685、15192947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案外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8年3月27日予以商标转让公告。
2018年4月16日,柏瑞润兴公司出具《授权说明》,内容为柏瑞润兴公司许可润德鸿图公司使用该公司名下全部注册商标(包括第4711685、15192947号商标),许可使用方式:一般性许可。
许可期限: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其中4711685、15192947号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该《授权说明》还授权润德鸿图公司在上述商标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对于润德鸿图公司已对侵害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法行为主张民事权利的案件,该公司不再授权他人重复主张权利。
2009年至2017年间,润德鸿图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就其生产的潜水艇地漏等产品在全国多个省份的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平台及高铁、机场、公交车、出租车等场所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了持续的宣传。
2013年至2015年间,润德鸿图公司获得了“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等荣誉,润德鸿图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地漏等产品加入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入选“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二、中赛洁具销售中心、路桥潜水艇厂、陈文艳主体状况、权利状况中赛洁具销售中心系2017年4月24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子强,经营范围为洁具销售。
路桥潜水艇厂系2005年3月2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徐仙文,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制造。
2016年3月31日,其名称由台州市路桥银蔚洁具厂变更为现名。
陈文艳与路桥潜水艇厂的经营者徐仙文系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14日、2017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路桥潜水艇厂的经营者徐仙文在第11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第18271472号Sudamiroe图文商标、第19594600号Sudamroe图文商标。
2016年-2018年,徐仙文在第11类商品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欧美潜水艇”“航水艇”“巡潜艇”等多个商标。
三、被诉侵权行为2017年12月4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原告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指派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以下简称凤城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6日,在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人员徐某,4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来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装饰城A1-507号的“温州中赛卫浴厂家直销”店铺,购买了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两个及水龙头、花洒各一套,其中地漏单价65元,水龙头单价130元,花洒单价350元,合计支付610元。
并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为0005921的发货清单一张、名片一张及宣传册一本。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二十四张,后公证员、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两张,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8年1月2日,凤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29号公证书。
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陈述,公证购买的产品系其购自路桥潜水艇厂,路桥潜水艇厂认可公证购买的地漏系其生产并销售给中赛洁具销售中心。
2017年12月4日,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受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指派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凤城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2月29日,在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4、公证人员徐某,4监督下,王守贞来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2区15号对面的洁具加工厂,购买了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T-010”水龙头5个,“T-03”角阀10个,“Q30617”、“Q10617”“3061”“Q8061”“Q90617”“Q9061”等6种型号的地漏各4个,“Q1061”地漏一箱(内有80个),其中水龙头单价22元,角阀单价18元,地漏单价29-36元,合计支付3390元。
并当场取得该厂出具的“徐仙文”名片一张、销售清单一张及产品图册一本。
王守贞对该厂外景、内景及工作人员及两个营业执照拍摄照片二十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四十五张,后公证员、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每种各抽取一个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8年1月5日,凤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013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该厂内有路桥潜水艇厂以及“台州市路桥银蔚水暖厂”(经营者为陈文艳)的营业执照,展台上方有“潜水艇地漏”字样,“徐仙文”名片上有“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
润德鸿图公司还认为,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陈文艳也在该厂内。
陈文艳的代理人对此未予否认。
为证明路桥潜水艇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较广,润德鸿图公司还提交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26号,(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19号、第45号、第53号、第56号,(2017)黑哈香证内经字第577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记载,王守贞受润德鸿图公司的委托,分6次分别在江苏省南京市、山东省临沂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购买了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水龙头、花洒、角阀等产品。
上述8份公证书除(2017)黑哈香证内经字第577号公证书外,润德鸿图公司均提供了公证实物。
一审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拆封(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29、2013号公证书所附实物进行侵权对比。
经当庭拆封对比,除地漏产品包装盒内的包装袋上标有“台州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外,所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均在多处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
8份公证书所附被控侵权产品照片亦显示,所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均在多处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
路桥潜水艇厂认为,除在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的外,其他地方销售的产品均不是其生产的。
因路桥潜水艇厂未能对其上述陈述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所有被控侵权产品均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
2016年7月24日,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路市监处字〔2016〕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路桥潜水艇厂在其生产的地漏产品上标注“香港潜水艇洁具有限公司(监制)”等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润德鸿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有票据支持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9000元。
一审争议焦点:1.润德鸿图公司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凤城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能否采信;
3.路桥潜水艇厂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路桥潜水艇厂、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陈文艳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润德鸿图公司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本案润德鸿图公司公证取证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7年12月,此时润德鸿图公司仍为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的注册人。
后润德鸿图公司虽然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了柏瑞润兴公司,但柏瑞润兴公司已许可润德鸿图公司可以使用涉案商标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因此,润德鸿图公司有权以原告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二、凤城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以采信凤城公证处位于山东省莱芜市,其既不属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亦不属于涉案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其跨区域执业作出的公证书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但本案中,路桥潜水艇厂、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陈文艳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事项的相反证据,故对凤城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路桥潜水艇厂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润德鸿图公司认为,路桥潜水艇厂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路桥潜水艇厂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宣传其地漏产品,具有向消费者指示产品提供者的作用,故以此种形式使用“潜水艇”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
路桥潜水艇厂使用的“潜水艇”文字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相比,中文文字字形、字音、字义均相同,构成近似,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中的“潜水艇”文字相比,构成相同。
路桥潜水艇厂将“潜水艇”文字突出使用的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路桥潜水艇厂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润德鸿图公司还认为,路桥潜水艇厂在其地漏产品的内包装袋上标注“台州潜水艇洁具厂”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路桥潜水艇厂的上述标注方式属于不规范使用其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与路桥潜水艇厂均生产、销售地漏、水龙头等产品,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润德鸿图公司使用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中“潜水艇”文字,经过润德鸿图公司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路桥潜水艇厂于2016年将其名称由台州市路桥银蔚洁具厂变更为现名前在行业内就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
路桥潜水艇厂将其字号由“银蔚”变更为“潜水艇”并将该字号标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攀附润德鸿图公司涉案商标声誉的恶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路桥潜水艇厂、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陈文艳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路桥潜水艇厂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润德鸿图公司要求路桥潜水艇厂停止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路桥潜水艇厂不正当地将“潜水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客观上已造成市场混淆,故其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该字号的民事责任。
对润德鸿图公司要求其变更名称并停止生产、销售标有该名称的相关产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赛洁具销售中心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花洒、水龙头亦构成侵权,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但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润德鸿图公司还要求陈文艳与路桥潜水艇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陈文艳与路桥潜水艇厂的经营者徐仙文虽系夫妻关系,但润德鸿图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路桥潜水艇厂系家庭经营,故润德鸿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
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润德鸿图公司的损失以及路桥潜水艇厂的获利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2.路桥潜水艇厂侵权的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
3.路桥潜水艇厂侵权的持续时间及经营规模;
4.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区域;
5.润德鸿图公司为本案所支出合理费用。
综上,酌情确定路桥潜水艇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鉴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并持续至今,故本案适用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南京市雨花台区中赛洁具销售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花洒、水龙头;
二、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侵害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
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名称中使用“潜水艇”字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花洒、水龙头、角阀,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四、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五、驳回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路桥潜水艇厂负担。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全部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
2.路桥潜水艇厂行为是否侵害了润德鸿图公司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如路桥潜水艇厂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期间,路桥潜水艇厂提交山东威海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805号案件中其与柏瑞润兴公司(潜水艇商标现在的权利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证明其他厂商冒充其公司生产侵权产品,其为避免诉累赔偿柏瑞润兴公司1万元,柏瑞润兴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
其以该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中山东临沂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
润德鸿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2019)鲁1002民初4805号案件不包含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中涉及的产品为下水管,并非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全部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提交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926号,(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19号、第45号、第53号、第56号,(2017)黑哈香证内经字第577号公证书,以上公证书记载了王守贞在江苏省南京市、山东省临沂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购买到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水龙头、花洒、角阀等产品,根据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可认定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
路桥潜水艇厂虽辩称山东临沂公证购买的产品并非其生产,但在其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公证书记载事实足以证明山东临沂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系路桥潜水艇厂生产。
二、路桥潜水艇厂行为侵害了润德鸿图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路桥潜水艇厂在其展厅、名片上使用“潜水艇地漏”“台州潜水艇地漏大全”字样宣传其地漏产品,具有向消费者指示产品提供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
路桥潜水艇厂使用的“潜水艇”标识与润德鸿图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相比,二者相同,与润德鸿图公司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相比,中文文字部分相同,二者构成近似。
路桥潜水艇厂在与润德鸿图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潜水艇”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路桥潜水艇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润德鸿图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
路桥潜水艇厂与德润鸿图公司均生产地漏、水龙头、花洒等产品,二者系同业竞争关系。
路桥潜水艇厂于2016年将原企业字号“台州市路桥银蔚洁具厂”变更为“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将润德鸿图公司的注册商标“潜水艇”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
当时润德鸿图公司第15192947号“潜水艇”虽仅注册一年,但润德鸿图公司另一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早于2008年就已注册,该两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潜水艇”在行业内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路桥潜水艇厂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潜水艇”知名度应明知,却将“潜水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润德鸿图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其与润德鸿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路桥潜水艇厂将润德鸿图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16年并一直持续,故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因润德鸿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路桥潜水艇厂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路桥潜水艇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润德鸿图公司在全国各省市投入大量广告费用持续宣传,润德鸿图公司及其“潜水艇”品牌获得诸多荣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路桥潜水艇厂攀附润德鸿图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路桥潜水艇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区域以及润德鸿图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路桥潜水艇厂赔偿润德鸿图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路桥潜水艇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