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玲个体工商户,经营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南宾路民族大厦A栋15号(工商登记地址),注册号500240600036113。
经营者:马建玲,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建玲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