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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8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甲3号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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