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花市枣苑甲3号一层-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顺,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副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1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上诉人北京市太江仓服装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