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包付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502刑初66号
案件名称包付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包付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502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付祥,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固始县。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1日被抓获,同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释放。

指定辩护人张中华,宜宾市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1511520108045950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付祥犯假冒注册商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付祥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开始,被告人包付祥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内出租房收购五粮液、茅台酒、剑南春等名酒的包装、酒瓶、防伪标,买其他低价酒灌入,然后再包装出售的方式,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茅台酒、剑南春等名酒,获利共10万余元。

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昌平区公路边将被告人包付祥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包付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为鲁B×××××的涉案车辆内依法扣押五粮液1618酒(500m1,52°)60瓶、五粮液水晶瓶酒(500ml,52°)89瓶、五粮液新品酒(500ml,39°)15瓶、五粮液包材若干;依法扣押剑南春酒2瓶、剑南春包材若干;依法扣押贵州茅台酒(500ml,53°)201瓶、茅台若干。

经鉴定: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五粮液1618酒(52°、500m1)60瓶、五粮液酒(39°/52°、500ml)104瓶、五粮春酒(45°/50°、500m1)12瓶以及五粮液外箱48个、五粮液瓶盖229个、五粮液自制水晶瓶110个、五粮液REID防伪标识334枚、五粮液商标199枚、五粮液颈标330枚、五粮液物流条形码121张、五粮液盒套206个、五粮液PET盒206个、五粮液手提袋90个均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及包装材料;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贵州茅台酒(500ml,53°)201瓶,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500m1)2瓶、剑南春防伪标识200枚、剑南春瓶盖30个、剑南春商标50张、剑南春袋子9个均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付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包付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包付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包付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包付祥是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包付祥在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内出租房收购五粮液、茅台酒、剑南春等名酒的包装、酒瓶、防伪标,买其他低价酒灌入,然后再包装出售的方式,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茅台酒、剑南春等名酒,获利共10万余元。

2018年1月11日16时,公安机关在北京昌平区公路边将被告人包付祥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包付祥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为鲁B×××××的涉案车辆内依法扣押五粮液1618酒(500m1,52°)60瓶、五粮液水晶瓶酒(500ml,52°)89瓶、五粮液新品酒(500ml,39°)15瓶、五粮春酒(45°/50°、500m1)12瓶、五粮液包材若干;依法扣押剑南春酒2瓶、剑南春包材若干;依法扣押贵州茅台酒(500ml,53°)201瓶等。

经鉴定: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五粮液1618酒(52°、500m1)60瓶、五粮液酒(39°/52°、500ml)104瓶、五粮春酒(45°/50°、500m1)12瓶以及五粮液外箱48个、五粮液瓶盖229个、五粮液自制水晶瓶110个、五粮液REID防伪标识334枚、五粮液商标199枚、五粮液颈标330枚、五粮液物流条形码121张、五粮液盒套206个、五粮液PET盒206个、五粮液手提袋90个均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及包装材料;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贵州茅台酒(500ml,53°)201瓶,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被告人包付祥处扣押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2°、500m1)2瓶、剑南春防伪标识200枚、剑南春瓶盖30个、剑南春商标50张、剑南春袋子9个均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另查明,1.被告人包付祥自愿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2.现场查获的假酒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付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德邦物流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德邦转款、刘小艳、陶倩转款记录,五粮液、茅台、泸州老窖、剑南春、洋河鉴定证明书、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明,赔偿款支付凭据,缴款书,公安机关关于发起云端行动请各地公安机关对包付祥销售假酒的下家进行协查的情况说明,扣押假酒统计表,扣押假酒包材统计表,证人鄢某、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包付祥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付祥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包付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付祥自愿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包付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付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材料等(详见附件)予以没收;

被告人包付祥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 刚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雷镇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海滨 书 记 员 余雯倩 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 2.扣押物品单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附件二:扣押物品单 五粮液1618酒(500ml,52°)54瓶、五粮液水晶瓶酒(500ml,52°)22瓶、五粮液新品酒(500ml,39°)15瓶、五粮液REID防伪标识334枚、五粮液商标199枚、五粮液颈标330枚、五粮液厂徽298枚、五粮液物流条形码121张、五粮液PET盒206个、五粮液盒套206个、五粮液手提袋90个、五粮液外箱48个、五粮液瓶盖229个、尖庄酒105瓶(475ml,50°)、五粮液自制水晶瓶110个、四星金六福酒(500ml,52°)22瓶、五星金六福酒(500ml,52°)6瓶、剑南春酒2瓶、剑南春防伪标识200枚、剑南春瓶盖30个、剑南春袋子9个、剑南春商标50张、贵州茅台酒(500ml,53°)60瓶、茅台王子酒(500ml,53°)108瓶、茅台酒杯180盒、茅台包材120套、贵州茅台镇后氏老酱酒5号(3L装;

53°)43瓶、绵竹大曲(500ml,52°)84瓶。

五粮液水晶瓶酒(500ml,52°)55瓶、五粮液1618酒(500ml,52°)6瓶、五粮春酒(500ml,50°)6瓶、五粮春酒(500ml,45°)6瓶、洋河海之蓝酒(480ml,42°)22瓶、洋河海之蓝酒(480ml,52°)11瓶、洋河海之蓝酒(480ml,52°)26瓶、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30年)(500ml,52°)18瓶、泸州老窖1573酒(500ml,52°)1瓶、贵州茅台酒(500ml,53°)141瓶。

五粮液水晶瓶酒(500ml,52°)12瓶、尖庄酒(500ml,50°)276瓶、五星金六福(500ml,52°)12瓶、贵州茅台镇后氏老酱酒5号(3L装;

53°)12瓶,五粮液宝瑞来酒(兔子造型单瓶500ml,52°)2瓶。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