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868号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8。
法定代表人:李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新新村7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8。
法定代表人:李如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津津,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6021.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10.6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6021.35元,余款人民币3010.6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