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朱意,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张朱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