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3980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珺兰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镇泰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凌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必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珺兰宇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