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001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禄林,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禄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