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31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娇梅,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娇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