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1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公司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徽源茶行。
经营者:冯先花。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涟水徽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已收取1300元,应退还1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