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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涟水徽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117景德镇陶瓷协会与涟水徽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涟水徽源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11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公司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徽源茶行。

经营者:冯先花。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涟水徽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已收取1300元,应退还1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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