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知民初14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纱。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永利,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阳(实习),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
经营地址:内乡县湍东罗村新房子组梨园山庄东100米路南。
经营者:詹先娥。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尚廷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