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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955派克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95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955派克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955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宁,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任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舒宁,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宪鹏,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丘东方冷库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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