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金源商行。
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大道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12T5E16(1-1)。
经营者:李凤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金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