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029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怡,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电子科技大厦C座3层3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1153502N。
经营者:张丽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嘉昌旺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