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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324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2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十总居二十三组2号。

经营者:王红艳。

被告: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琼。

被告: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花。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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