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24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十总居二十三组2号。
经营者:王红艳。
被告: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八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魏琼。
被告: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花。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十总镇王红艳书屋、漯河市瑞康饮料有限公司、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