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珊,女,汉族,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曹珊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2知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开庭当日电话联系上诉人,上诉人称其收到了传票,但不会出庭,同意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珊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