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1行初924号 原告: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盐化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崇文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