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5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
郑世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荆河乐事百货批发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滕州市真爱商城一区二层2328、2330号“乐事洗化百货批发超市”。
经营者:张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荆河乐事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