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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4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1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住所地工农区翔宇汽配城综合楼104号房。

经营者:张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工农区大猫妈妈化妆品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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