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天龙建材市场。
经营者:赵运堂,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天龙建材市场。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魏县运堂水暖太阳能门市、赵运堂名下的银行存款10253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