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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189号之一
案件名称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254846911。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红发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NR4G3。

法定代表人李振荣。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213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92.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相关单位查询及现场调查,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已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未执行到位);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终本约谈。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14292.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14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已穷尽执行措施。

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1执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海盐东方口琴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雕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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