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226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阿旺,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潘通华,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阿旺、潘通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