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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1644号
案件名称1644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1644号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夏庄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卓永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299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28-118。

法定代表人:高书国。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瑞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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