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1民初148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英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政通街明晟苑小区8幢3号。
经营者:刘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晋宁晋城刘瑞化妆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