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91号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鼎之丰百货商行,经营地址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高新区金桥花园16-101。
实际经营者:马允兰。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区鼎之丰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