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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诚信通信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5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河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诚信通信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诚信通信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小街6号太和商城。

法定代表人:高东。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诚信通信电器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一层D53号。

经营者:张于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诚信通信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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