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9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波芙蓉兴盛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毛坦港湾A区62号商铺。
经营者:戴定厚。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俊波芙蓉兴盛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