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李良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25号2栋410-417号。
法定代表人:廖钦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廖记食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7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4月28日,上诉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174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上诉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