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4522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雪丽,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秀娟,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秀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