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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398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3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中段西安环保综合办公楼一层。

经营者:杨培,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以下简称:兆享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兆享便利店以与张裕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兆享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西安市莲湖区兆享百货便利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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