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97-2598号原告:胡明花,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灯饰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居然之家佛山家博城店A座JM96-A-×-003号。
经营者:冯丽冰,女,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028。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库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3栋。
法定代表人:胡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明花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灯饰行、佛山市顺德区库斯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花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明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