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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96号
案件名称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10幢1层。

经营者:王存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仕国,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王存英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9号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10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程祖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上诉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以其与被上诉人广西诺必行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牛区同顺堂保健用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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