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新明,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新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欣芳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