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8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店镇青田联华生活大卖场,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新店村。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店镇青田联华生活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