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知民初160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3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一帆,女,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一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王一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